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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省政府奖学金的通知

时间:2023-09-28 来源:生命学院



班级

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、努力进取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有序推进我院2022-2023学年“国家奖学金”、“国家励志奖学金”以及“省政府奖学金”的评定工作,根据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》、《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现将2023年“国家奖学金”、“国家励志奖学金”以及“省政府奖学金”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
一、设奖内容

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省政府奖学金。

二、奖励对象

1.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。

2.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
3.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。

4.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,不能在同一学年内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。

三、奖励名额和奖励标准

1.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按每年宁波市财政局、教育局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。

2.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;

3.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;

4.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。

四、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

1.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
2.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本学年无违纪处分;

3.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无不合格等级;

4.学年总积点分为正,且补考后无必修课程(含模块必修课程)不及格;

5.文明寝室卫生检查学年总评成绩为合格及以上等级(校外住宿文明寝室成绩等同于合格)。

五、国家奖学金具体评选条件

1.入学满2学期;

2.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以上为“优秀”或“有”,且文明寝室卫生检查学年总评成绩为优秀等级;

3.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0%;

4.本学年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达到良好以上等级;

5.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
(1)曾获学院颁发的二等以上奖学金;

(2)本学年内参加A类国家级或B类国家级学科竞赛获得二等奖(含银奖)以上奖励(集体项目奖排位前3名);

(3)本学年内参加A类省级或B类省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(含金奖)以上奖励(集体项目奖排位前3名);

(4)本学年内科研成果在B类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(如果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,则向后顺延一名)。

符合上述(2)、(3)、(4)条件的申请人,优先予以评定;其中满足条件(2)的优先于(3)评定,满足条件(3)的优先于(4)评定。同等条件下,学年总积点分高者优先。

补充说明: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%,但达到前30%的学生,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,可申请国家奖学金,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和各类奖状复印件。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、学术研究、学科竞赛、创新发明、社会实践、社会工作、体育竞赛、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。具体如下:

(1)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、EI、ISTP、SSCI全文收录(如果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,则向后顺延一名);

(2)参加A类国家级或B类国家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(或金奖)以上奖励(集体项目奖排位前3名);

(3)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、文艺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,集体项目前二名。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或主要演员;

(4)获全国三好学生、全国优秀学生干部、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。

同等条件下,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。

六、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选条件

1.入学满2学期;

2.诚实守信、生活简朴,并列入本学年经济困难学生档案;

3.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3项及以上为“优秀”或“有”,且文明寝室卫生检查学年总评成绩为优秀等级;

4.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40%;

同等条件下,家庭经济困难大者优先。如当年国家政策有所变化,以当年评选文件为准。

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,不能在同一学年内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。

七、省政府奖学金具体评选条件

1.入学满2学期;

2.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以上为“优秀”或“有”,且文明寝室卫生检查学年总评成绩为优秀等级;

3.本学年学习成绩优异,在社会实践、创新能力、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,学习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0%;

同等条件下,学年总积点分高者优先。

补充说明:对于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30%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。其中满足条件(1)的优先于(2)评定,满足条件(2)的优先于(3)评定,满足条件(3)的优先于(4)评定:

(1)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、EI、ISTP、SSCI全文收录(如果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,则向后顺延一名);

(2)参加A类国家级或B类国家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(或金奖)以上奖励(集体项目奖排位前5名);

(3)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、文艺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,集体项目前二名。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或主要演员;

(4)获全国三好学生、全国优秀学生干部、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。

同等条件下,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。


八、评选程序和材料上交时间

具体细则参照学工办通知文件

评比中如有疑问,请向班主任或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联系咨询,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负责老师的联系地址与方式:生命楼117(鲁老师),15067452973;

国家励志奖学金负责老师的联系地址与方式:生命楼117(周老师),电话15757460965。


九、发放办法

1、除国家助学金外,原则上各类奖助学金不可兼得,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其他奖助学金荣誉可兼得、奖金不兼得,奖学金发放遵循就高原则(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省政府奖学金、院长特别奖助学金四者互不可兼得)。

2、获奖学生中,凡发现有弄虚作假、欺骗组织等行为者,学院将撤销其荣誉,收回已发的奖学金;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,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。奖学金不得用于请客或购买奢侈品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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