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巾帼文明岗请假管理制度

时间:2020-05-20 来源:生命学院

为了配合学院创建巾帼文明岗,加强教职员工的工作纪律,严格考勤制度,提高工作效率,生命科学与材料化学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,特制定巾帼文明岗请假管理制度,具体条款如下:

一、病假

1.教职工因病休假,需出具县、市级及以上就医医院的病假证明。请假3天及以内的,由所在下属学院、部门审批。3天以上的,由所在下属学院、部门审核,院分管领导批准,报组织人事部备案。教师要办好调、停课手续。

2.教职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:

(1)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,基本工资(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,下同)照发。

(2)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,从第3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%计发;工作年限满10年的,基本工资照发。

(3)病假超过6个月的,从第7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%计发;工作年限满10年的,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%计发。

经医院证明确属重病,平时工作表现好的人员,经本人申请,下属学院、部门签署意见,经院领导批准,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扣发。

3.教职工病假连续2个月以上(不含2个月),病愈要求恢复工作者,须持校医院签发的证明其可以正常工作的诊断证明书,经组织人事部批准后,方可安排工作。复工后给予2个月试工期,试工期内暂发病假工资,试工后确属正常工作的,由下属学院、部门报组织人事部,从复工之日起恢复原工资,否则仍继续发给病假工资,并连续计算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。

4.教职工因工负伤疗养期间工资照发。因肇事受伤的,在不上班期间工资全扣。

5.教职工病假期间,生活补贴全额发放,岗位津贴按同期基本工资计发比例计发;病假当月累计10天以上20天以下,管理岗位补贴扣发(n-10)/30(n为请假天数),20天以上,管理岗位补贴停发;病假期间职务津贴、学期考核奖励、院长奖励基金、教师超工作量津贴等奖励性绩效停发。

二、事假

(一)教职工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,可请事假。请事假要从严掌握,需持请假条,教师需办好调、停课手续。3天以内的,由下属学院、部门审批,3天及以上的由下属学院、部门签署意见,院分管领导批准,报组织人事部备案。学院中层干部请假,需经学院领导批准。若教职工的直系亲属(包括有血缘关系的亲属)、配偶及配偶的父母因病重、病危住院,而医院提出确需本人陪床护理的,经批准,最多可享受15的假期,期间不扣工资,但要计入考勤。

(二)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:

1.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,基本工资照发。

2.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、30天以下(含30天)的,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%(日基本工资=月基本工资÷21.75天,下同),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,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。

3.事假期间生活补贴、岗位津贴都按同期基本工资计发比例计发;事假当月累计5天以上10天以下,管理岗位补贴扣发(n-5)/30(n为请假天数),10天以上,管理岗位补贴停发;病假期间职务津贴、学期考核奖励、院长奖励基金、教师超工作量津贴等奖励性绩效停发。

因私事请假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:

1.事假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(含1个月)的,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%计发。

2.事假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(含2个月)的,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%计发。

3.事假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(含3个月)的,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%计发。

4.事假超过3个月的,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工资。

三、婚假

1.凡已到法定婚龄,并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均可享受婚假。婚假为3天。双方均到达晚婚年龄(男25周岁,女23周岁)的,增加晚婚假12天。一方在外地工作需要到配偶所在地结婚的,根据实际情况另加路程假。

2.教职工请婚假由下属学院、部门审批,报组织人事部备案。

3.婚假和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,工资照发。

四、产假

1.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,正常分娩的女教职工,给予产假98天,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晚育的,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。

2.凡达到晚育年龄流产的女教职工,给予产假20至30天;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女教职工,给予产假50天;7个月以上早产的,按正常产假处理。已生育过的女教职工流产作为病假处理。

3.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,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(此条只限于女教师)。

4.女教职工因生育、节育、绝育、人工流产等请假,须凭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、部门审核,报组织人事部备案。

5.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,管理岗位补贴、职务津贴、教师超工作量津贴、学期考核奖励、院长奖励基金等奖励性绩效停发。

五、哺乳假、妊娠假

1.女教职工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,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,经本人申请,下属学院、部门签署意见,学院分管领导批准,组织人事部备案,可请哺乳假。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,哺乳假为6个月;符合生育规定,生育第二个子女的,哺乳假为3个月。

对抚育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,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(包括人工喂养),每次30分钟,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。抚育多胞胎的哺乳时间,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。

2.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,若体力不支,经本人申请,下属学院、部门签署意见,组织人事部批准,可请假休息。

3.哺乳假、妊娠假期间,生活补贴全额发放,基本工资、岗位津贴按本人80%计发,管理岗位补贴、职务津贴、教师超工作量津贴、学期考核奖励、院长奖励基金等奖励性绩效停发。

六、探亲假

1.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,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,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,均可享受探亲假待遇。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,每年给假1次。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,每4年1次。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,应利用学院放寒暑假期间探亲。

2.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和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,往返路费全部报销(当年报销)。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,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%以内的,由本人自理,超过部分由学院负担。探亲路费报销由本人填写《宁波大学科技学院差旅费报销单》,经下属学院、部门领导签字后,送组织人事部审批。

3.凡系归侨眷、台胞台属、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,其探亲会亲待遇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。

七、丧假

教职工的父母及其配偶的父母、配偶、子女去世,需由本人料理丧事的给丧假3天。到外地处理丧事的,另加路程假,但路费自理。丧假由所在单位、部门审批,报组织人事部备案。

丧假期间工资照发。

八、关于旷工的处理

1.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按旷工论处:

(1)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;

(2)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;

(3)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工作者;

(4)请假理由经查实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者;

(5)不服从组织调动,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,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(包括校内调动)。

2.旷工期间停发工资,每旷工1天,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,直至扣完为止。

3.当月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,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;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,学院予以解除聘用合同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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